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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作者:admin???時間:2018-08-13 15:42
近日,省政府公布了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就《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實施細則》修改的背景
2014年10日1日,我省按國家要求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公務員、參照公務法管理的人員及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為適應這一改革,2016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條例主要是對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保的相關政策進行了剝離,將其覆蓋主體確定為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去年,根據修改后的《條例》,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對原《實施細則》中有關政策問題開展調研、論證,逐條梳理、研改,起草了《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就原規定與《條例》和國家政策規定不一致、不銜接的地方,以及不符合我省當前實際情況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在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及各市縣政府的意見后,又進行反復修改,最終形成送審稿報省法制辦審查,經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將原《實施細則》總條數由47條減為44條,主要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限制、屬地化經辦業務、一次性補償金計發、女職工退休年齡、因病提前退休審批等內容作了修改或者補充明確。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取消了對本省農業戶籍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限制
原《實施細則》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必須是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員,對農業戶籍人員參保進行限制。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為此,原規定無法繼續執行。為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適應,修改后的《實施細則》第二條取消了對本省農業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限制,明確規定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戶籍、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而不再對本省農業戶籍人員進行限制。對于在本省靈活就業的外省戶籍人員,目前還是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身份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屬本省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曾經參加過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還是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二)調整省屬部分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屬地化經辦
長久以來,存在部分駐市縣的省屬用人單位五項社會保險不統一經辦的情況,有些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社保經辦機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卻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經辦。這樣,就造成同一單位同一職工,在不同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不同的社保險種業務,這不僅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帶來很多的不便,而且給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造成管理上的脫節。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切實理順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實現五項社會保險業務統一經辦,《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駐??诘貐^的在省級以上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其他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所在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三)補充明確一次性補償金的計算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是屬于強制征繳范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我省部分用人單位仍然存在違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侵害從業人員社保合法權益的現象。主要有2個方面:一是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是單位沒有足額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偏低(即不足額享受)。為了切實解決因單位違法導致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受損問題,《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違反養老保險繳費規定,導致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能享受應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業人員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補償數額根據達到退休年齡時應當享受的月基本養老金標準與實際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差額,一次性計算至75周歲。在以往實際操作過程當中,也的確存在部分企業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一次性承擔相應的補償金的情況,為此,《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征得從業人員同意后,雙方可以約定分次分批補償。另外,考慮到補償數額計算方法較為復雜,明確規定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有協助計算補償數額的義務。
    對用人單位拒不按規定承擔相應補償責任的,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取消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人員提前退休審批權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人員要辦理提前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即病殘等級達到1至4級;二是男性達到50周歲、女性達到45周歲;三是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年限滿15年。在辦理提前退休流程上,主要有2個環節:一是勞動能力鑒定;二是退休審批。首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病殘等級的認定,除???、三亞及洋浦外,其他市縣必須報送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認定。其次辦理退休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了避免病殘等級認定和退休審批由省里重復審批,《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不再報人社部門審批。
   (五)修改了女職工退休年齡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即,企業女職工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為了保持與國家政策相一致,新修改的《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為:企業女職工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對于企業女職工工作崗位的確認,社保經辦機構是以其退休前最后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六)完善離退休人員辦理社保待遇資格認證手續的規定
為督促離退休人員按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防止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攫B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新修改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要每年定期開展離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我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集中開展社保待遇資格認證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離退休人員可以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社保所進行資格認證,也可以通過互聯網自行認證。對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手續的離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暫停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離退休人員補辦認證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恢復正常發放。另外,要求社保經辦機構還應當通過社區認證、入戶認證、手機APP認證、互聯網認證等多種形式為離退休人員提供便捷的認證服務。
目前,針對一些高齡、病重、行動不便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其家屬是可向其居住地社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預約上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服務的。
三、修改《實施細則》意義
此次修改《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條例》,是對《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細化和補充。進一步理順了社會保險關系,更好地維護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主要有三大意義:
一是深入貫徹落實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目標。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了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的要求,“注重機會公平,保障基本民生的目標”修改后的《實施細則》擴大了參保范圍,將本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全覆蓋,同時,允許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補繳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將此前攔在門檻外的部分人員納入了參保范圍,進一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對構建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二是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更加規范。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對屬地化經辦業務、一次性補償金計發、女職工退休年齡、因病提前退休審批等問題進行了明確,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范,特別是為退休人員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養老金損失提供了維權的有力武器,從而使我省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三是確保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事關百姓福祉。確?;攫B老保險基金安全是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義不容辭的責任。修改后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我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未按期辦理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手續的離退休人員,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這樣,更加有效防止欺詐、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確保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